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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正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有卫、孙道怀、杨鹃、杨俊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鹃,杨俊富,孙道怀,孙有卫,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鹃,女,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俊富,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孙道怀,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孙有卫,男,汉族,现住正阳县。第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红,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鹃、杨俊富、孙道怀、孙有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向第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或部分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鹃在第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未提出异议)的4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信义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