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相勇与林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勇,林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6002号原告:陈相勇。被告:林香芝。原告陈相勇与被告林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香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相勇起诉要求:一、被告林香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林香芝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2日,被告林香芝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0月22日归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香芝偿还4000元后,剩余11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林香芝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相勇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结合原告陈述,被告林香芝尚欠原告借款1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偿还。被告林香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香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相勇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林香芝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