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080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1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勇鑫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0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