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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080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1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勇鑫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0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