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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乔海。委托代理人:涂掌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方魁。委托代理人:商光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5776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的《腾付通商户服务协议》第15条约定了双方的争议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并未提供其所称的《腾付通商户服务协议》,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均提供的《腾付通支付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了争议可向甲方即本案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因上诉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