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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进升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实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进升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实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孟祥哲,余建梅,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进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东海丽景花园B单元3F。法定代表人李尚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实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立交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孟祥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祥哲,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余建梅,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执行人陈坤,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6)桂1481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桂1481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祥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祥哲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市支行广场分理处帐号为62×××75里的存款87237元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帐号:61×××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