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2166号原告:赵伟,男,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143002-X。负责人:陈建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宇。原告赵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伟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赔偿蒙L458**修理费、配件费87050元,车辆损失价格评估费3482元,合计905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投保人原告赵伟,保险人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二、保险标的:蒙L×××××越野车。三、保险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7月16日。四、被保险人主张的保险责任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228750元)等。五、保险期间:2015年7月17日零时起至2016年7月16日二十四时止。六、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费已全额支付。七、保险事故具体情况:2016年2月12日15时20分,林肖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锦后旗S312省道21KM+500m路段时,因下雪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到路基下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八、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经巴彦淖尔市信运诚旧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为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损失鉴定价格为74590元,残值300元,核减后该车实际损失为74290元。九、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情况:已通知,并出险。十、保险事故理赔情况:原告赵伟申请理赔,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以应按其公司自行定损的价格赔偿为由拒赔。判决结果原告赵伟所有的蒙L×××××越野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A)等险种,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应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A)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赵伟的蒙L×××××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雪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致使车辆受损,后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至巴彦淖尔市信运诚旧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损失鉴定价格为74590元,残值300元,核减后该车实际损失为74290元。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对该评估结论认可,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A)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赵伟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费用,因当事人负有谁主张谁承担的责任,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A)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伟车辆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损失合计74290元;二、驳回原告赵伟要求车辆损失价格评估费3482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赵伟负担1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846元,退还原告赵伟1031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烨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第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