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伟江与裘小娣、伍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江,裘小娣,伍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248号原告:徐伟江,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章文华,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小娣,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伍明明,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江诉被告裘小娣、伍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裘小娣、伍明明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徐伟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