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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孙小香与年全来、雷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小香,年全来,雷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小香,女,汉族,1946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年全来,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卫华,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小香因与被申请人年全来、雷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小香申请再审称:其对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但判决仅让年全来承担责任错误。雷卫华、年全来之间是雇佣关系,雷卫华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年全来在平舆县交警大队所做的笔录中表示其开的是雷卫华的三轮车,车上拉的是工地上的工具,行为受雷卫华指挥,与雷卫华存在雇佣关系。在一审庭审中,年全来否认三轮车是雷卫华的,与雷卫华有恶意串通之嫌。本院经审查认为,年全来驾驶无牌照摩托三轮车将孙小香撞伤的事实清楚,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年全来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孙小香申请再审称年全来与雷卫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小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