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兴萍与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萍,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兴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艾智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信江新区。被执行人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64088-1,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C-1区。法定代表人艾智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萍与被执行人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智明、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12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