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557号原告:刘某,个体。被告:祝某甲,无业。原告刘某与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偿还原告母亲借款8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前被告就经常撒谎,××××年××月××日生育女儿祝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常撒谎,打骂老人,对女儿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经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祝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女儿祝某乙由原告抚养,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对原告所述的借款情况均不予认同。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不认可的借款事实,原告提供了2015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日借刘某肆万伍仟伍佰元整,2015年3月份之前还清”,并有借款人签字及按印。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被告认可的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不认可的借款事实,因原告提供了欠条,应视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对财产使用的约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借条偿还原告45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女祝某乙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祝某甲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祝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45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