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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祥峰与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峰,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8号申请人:孟祥峰,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孟祥峰与被执行人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涛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祝阿镇小周村商贸街幼儿园自东到西路南第十五、十六间正房,查封价值为3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