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73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索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玉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