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洪林与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陈金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林,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陈金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038号原告:朱洪林,男,1971年06月13出生,汉族,经商,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芸,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陈金信,总经理。被告:陈金信,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朱洪林与被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陈金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洪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洪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