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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催1号申请人: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兆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忠,男。申请人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2590****、票面金额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顺华审 判 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吉文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秀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