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西风与黄芝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西风,黄芝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4614号原告黄西风,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雍兴全,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中文,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芝武,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义君(特别授权),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原告黄西风诉被告黄芝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西风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黄芝武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西风诉称,四川铁建公司承包修建兰渝铁路四川段的工程后,将兰渝铁路LYS-12标段的即兰渝铁路754+000至765+980段转包给黄芝武修建,被告黄芝武是兰渝铁路LYS-12标段的实际施工人,被告黄芝武在修建上述工程的过程中,聘请原告黄西风为制作电缆槽盖板的管理人员,黄芝武至今下欠原告黄西风工资款96640元未给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拒绝支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资款966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二、黄芝武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黄芝武下欠原告工资款96640元。被告黄芝武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黄芝武辩称,一、被告四川铁建公司系修建兰渝铁路的总承包方,黄芝武系挂靠四川铁建公司修建兰渝铁路LYS-12标段电缆槽的实际施工人;二、下欠原告工资款96640元属实;三、黄芝武已向外举债给付了其他债权人的材料款,现无钱再行给付;四、现四川铁建公司至今未与黄芝武进行工程款结算,下欠黄芝武工程款若干,故黄芝武无法向原告给付,请求由四川铁建公司代为支付。被告黄芝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认为其证据在2016年7月时顺庆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经审理查明,四川铁建公司承包修建兰渝铁路四川段的工程后,将兰渝铁路LYS-12标段的即兰渝铁路754+000至765+980段(该路段是从顺庆的潆溪镇至芦溪镇,全长11.98公里)的工程建设转包给黄芝武修建,被告黄芝武系兰渝铁路LYS-12标段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内容包括桥、隧道、护坡、电缆槽、铜线安装等。黄芝武于2015年4月进场施工,到2015年10月基本完成施工内容,该路段工程现已通火车。另查明,被告黄芝武在修建上述工程的过程中,聘请原告黄西风为电缆槽盖板的管理人员,黄芝武至今下欠原告黄西风工资费用96640元,黄芝武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黄西风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黄西风在兰渝铁路LYS-12标段电缆槽施工队民工工资款96640元(大写玖万肆陆柒陆肆拾捌元整)(其中刘美春工资在内)。此据。兰渝铁路LYS-12标段电缆槽施工队欠款人:黄芝武。2016.2.5。”刘美春系原告黄西风的妻子。另查明,四川铁建公司至今未与黄芝武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本院认为,被告黄芝武分包了兰渝铁路LYS-12标段工程后,铁路修建时在工地上需要管理人员,被告遂聘请原告黄西风为其电缆槽盖板工作的管理人员,黄芝武与黄西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黄芝武理应按时向原告黄西风按时给付工资款,原告诉请被告黄芝武支付下欠工资款共计96640元,被告黄芝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资款966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芝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西风给付工资款9664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芝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