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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济与李蔚兰、李治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济,李蔚兰,李治敏,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郭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证件号码450204196211290616。被执行人李蔚兰,男,1936-4-23,证件号码450205193604230019,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李治敏,女,1980-5-13,证件号码522129198005134023,地址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女,1980-5-13,地址阳朔镇田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梅。被执行人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男,1970-12-30,地址阳朔镇田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智勇。郭济与李蔚兰、李治敏、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8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蔚兰、李治敏、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蔚兰、李治敏、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蔚兰、李治敏、阳朔县锦龙酒店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兆      海审判长 夏      兆      海审判员 徐磊;彭鹏飞审判员徐磊;彭鹏飞书记员 陆      海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