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来成与毕爱飞、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成,毕爱飞,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89号原告朱来成。被告毕爱飞。被告蒋芳。原告朱来成与被告毕爱飞、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来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爱飞、蒋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来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我借款及违约金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3日,被告夫妻二人出具借条借取原告现金50000元(被告称是购买挖掘机),急需用1个月,约定月息2%,逾期承担欠款的30%违约金责任。经多次催要未还。被告毕爱飞、蒋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3日,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条借取原告现金50000元用于购买机械,约定月息2%,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逾期承担欠款的30%违约责任及利息。此款至今未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朱来成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芳、毕爱飞共同在借条上具名向原告借款,应该共同承担还本付息之责。所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法律规定,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爱飞、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来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来成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