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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成,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定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花5万元请他人帮助在达州市渠县琅琊派出所以其本来名字办理了一个假户口,并将其身份证年龄改大,共缴纳养老保险金34958.58元,以便于在营山县领取社会保障金。2010年11月5日,王某某通过审批办理社保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3月,王某某共领取国家养老金100743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信息,骗取国家养老金,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周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本案中,其与伪造材料的人共同犯罪,但其所起作用较小;3.其自愿认罪,并愿意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4.王某某的丈夫身体不好,希望能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周成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法庭出示了营山县木桠镇来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帮教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于2009年请人办理假户口,将年龄改大,并向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34958.8元,以便领取养老金。王某某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3月,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100743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被口头传唤至营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0743元。王某某作案所用的居民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一张已被扣押在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身份证两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一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王某某参保、退休、缴纳养老保险总金额、领取养老金金额的证明等资料;建行开户资料及打款明细;渠县公安局关于请求注销王某某虚假户口的函及相关材料;营山县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某、蒋某某、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营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信息、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某某为购买社保向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的人民币34958.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743元退赔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营山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收34958.8元,品迭后,实收65784.2元)四、对扣押的身份证两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书全审 判 员  朱秋霞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芮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