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46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双方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