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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46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双方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