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彻义、陈舒荣与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彻义,陈舒荣,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753号原告:陈彻义,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陈舒荣,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29号1-3层及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李瑞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佳,福建联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58号。诉讼代表人:柯银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莹。原告陈彻义、陈舒荣与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百汇公司)、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同成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8142号民事裁定,后原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16年5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民终142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思民初字第181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月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瑛、人民陪审员陈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陈彻义、陈舒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彻义、陈舒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彻义、陈舒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彻义、陈舒荣负担。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