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岩与吉林省浙商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吉林省浙商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吉林省浙商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浙商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6)吉0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浙商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1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