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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金文、刘发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文,刘发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叶金文。被执行人:刘发献。申请执行人叶金文与被执行人刘发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金文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发献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金文代偿款100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发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刘发献下落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叶金文申请(2016)浙1123执1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