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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午庄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午庄皮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81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午庄皮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经营者:彭午庄。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午庄��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