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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87号申请人: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廖紫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东,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负责人。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6900212xxxxxx、中国农业银���云霄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363090****xxxxxx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所出具的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本案讼争的债权的实现,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其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6900212xxxxxx、中国农业银行云霄城关分理处账号为1363090****xxxxxx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华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