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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鄂1223刑初21号之一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至同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孙某甲、廖某某、龚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崇阳县天城镇一居民家三楼以麻将牌为赌具开设赌场。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现场查获,并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共计113306元。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脱逃,并于2016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案件审理中,孙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拒不到案,逃避法律,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上诉人孙某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孙某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孙某某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亦无异议,而原审判决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与罪名所判刑罚并未超出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判刑罚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孙某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不到案,虽主动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艾军审判员  陈荣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