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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沫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周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664号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被申请人周沫,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周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判处周沫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5日将罚金部分移送执行,要求周沫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周沫现服刑,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登记。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景 润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