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与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439号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波,男,任董事长。被告:徐少华,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玉山镇人,现住址不明。被告: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华,男,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秀萍审 判 员 李瑞英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