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3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与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439号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波,男,任董事长。被告:徐少华,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玉山镇人,现住址不明。被告: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华,男,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少华、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秀萍审 判 员  李瑞英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