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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王杰、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华,王杰,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华,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七里铺路。被执行人:王杰,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被执行人:董新红,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被执行人: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卫华与王杰、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02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