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旭岑与被执行人河南嘉能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旭岑,河南嘉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姚旭岑,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河南嘉能燃料有限公司,住X。法定代表人段沛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特7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嘉能燃料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七十一万三千五百六十五元整,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