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如皋市晶东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如皋市晶东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7685号原告:刘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被告:如皋市晶东服装厂。经营者卢海兵。原告刘和平诉被告如皋市晶东服装厂(以下简称晶东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平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东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晶东服装厂给付原告所欠工资款49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卢海兵对被告晶东服装厂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卢海兵的起诉,并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晶东服装厂给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并给付上述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卢海兵系晶东服装厂的经营者,原告在被告服装厂处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系缝纫工。2016年7月1日,因被告拖欠原告5、6月份的工资,双方在搬经派出所结账,被告共结欠原告至2016年6月的工资4960元。同日,卢海兵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并约定分期于2016年7月4日、7月21日归还工资。还款期满后,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晶东服装厂未到庭应诉,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法庭举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晶东服装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卢海兵。原告刘和平在被告晶东服装厂处打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2016年5、6月份的工资款共计4960元,被告的经营者卢海兵于2016年7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承诺分期于2016年7月4日、7月21日发放工资。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496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金4960元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如皋市晶东服装厂立即给付原告刘和平工资4960元。二、被告如皋市晶东服装厂支付原告刘和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金4960元的逾期利息。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如皋市晶东服装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