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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文艺与韩仁广、钟玉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艺,韩仁广,钟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文艺,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韩仁广,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钟玉娇,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合浦县,现住合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文艺与被执行人韩仁广、钟玉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钟玉娇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浦营业部的存款45000元至本院账户,并在扣除执行申请费575元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后,于2016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