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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安吉勒科技交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昌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安吉勒科技交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昌盛工贸有限公司,胡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0542J。负责人:张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安吉勒科技交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7号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1045268-8。法定代表人:叶积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经十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69898272XY。法定代表人:宋昌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6954.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