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226号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尹某委托代理人:郝梦彦,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佘某某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就汇缘花庭幼儿园电动伸缩门、型刚栏杆工程达成协议,工程于2015年7月完工并验收。工程款22126.8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126.8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