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字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录诉被告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渭滨分局、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永清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录,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渭滨分局,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永清村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字2414号原告李军录,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荣,陕西省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渭滨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东,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永清村民委会。代表人李周虎,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录诉被告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渭滨分局、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永清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军录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李军录承担。审 判 长 徐文博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