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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0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王丽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012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79X9。负责人佟惠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鹤鹏,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栗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槐北种子批发市场5排6号,组织机构代码76624242-5。法定代表人刘东。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组织机构代码55572579-3。法定代表人XX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王丽莉,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被告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王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王丽莉银行存款628.830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绿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王丽莉银行存款62883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贾共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