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073号原告:深圳市金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可翔。委托代理人:陈光东。委托代理人:宋剑文。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3.3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1.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