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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延强犯危险驾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刑初160-1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阳县八会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王某拒不到案、无法诉讼,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送达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永生审 判 员 邹 运审 判 员 刘安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