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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孝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孝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54号罪犯黄孝俭,男,1944年5月19日生,满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昆铁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孝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年罪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孝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