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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行审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与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棣县国土资源局,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3行审671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驻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玉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登超。委托代理人宋树莹。被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驻所地:车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宝祥,任院长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送达了棣国土资处字[2015]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棣国土资处字[2015]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棣国土资处字[2015]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中心卫生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缴纳罚款人民币125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2500元,合计275000元;同时交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02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门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