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发翠与蒋立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翠,蒋立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98号原告:张发翠,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江滕学,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蒋立凤,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翠与被告蒋立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翠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发翠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