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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发翠与蒋立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翠,蒋立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98号原告:张发翠,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江滕学,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蒋立凤,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翠与被告蒋立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翠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发翠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