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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温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温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地址: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谢冬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琼,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东方,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温水生,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水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