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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顾伟与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3680号原告:顾伟,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洪(曾用名尹虹),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顾伟与被告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尹洪归还原告借款56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后被告逐年返还本金及利息,原、被告均有对账。最后一次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借款本金565万元。后出具承诺书,约定将相应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作为偿债。被告尹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被告尹洪向原告顾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伟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5600000),期限自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同日,原告在上述借条下方署有收到借款560万元的收条。原告陈述,被告于2009年年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后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又转账借给被告25万元。被告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565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565万元借款。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用其名下财产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为此提供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借条、承诺书为证。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收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伟与被告尹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伟借款5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50元,由被告尹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