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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富良与陈平、俞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良,陈平,俞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957号原告:张富良。被告:陈平。被告:俞旭锋。原告张富良与被告陈平、俞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平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日),被告俞旭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平、俞旭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平由被告俞旭峰担保向原告张富良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利息每5个月付一次,到期本息付清。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至今借款本息均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富良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19.2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俞旭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旭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平负担,被告俞旭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