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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兹仁与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兹仁,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256号之二申请人江兹仁,男,住合肥市包河区铜陵被执行人刘志勇,男,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利息29669元,诉讼费8881元,执行费4550元,总计3531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31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