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李德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永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山,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上诉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应查明以下事实:一、被上诉人李德山在一审中的民事诉求是否确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应的署名及手印是否真实;二、被上诉人李德山是否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如果已经提起诉讼,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是否先于一审法院立案,案件是否审理终结,以确定一审法院是否应立案审理。三、被上诉人李德山与上诉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之间是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还是因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秦永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余志刚审 判 员 于振东审 判 员 穆庆伟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代理审判员 代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