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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娟与张龙、张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张龙,张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龙,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张桂莲,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张龙、张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云A×××××车辆在车管所办理查封手续,现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龙、张桂莲所有的位于中联花园24幢4单元6层601号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0800元、未受偿408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曹钟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