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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文安县荣林板厂与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荣林板厂,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935号原告:文安县荣林板厂,经营者夏荣林,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卧龙岗村*组人,现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被告: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荣林板厂与被告彭涛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荣林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文安县荣林板厂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