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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永强、章永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强,章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71号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章永泉,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没收财产、追缴赃款一案,该案(2013)园刑二初字第03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