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永强、章永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强,章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71号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章永泉,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没收财产、追缴赃款一案,该案(2013)园刑二初字第03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永强、章永泉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