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逄作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逄作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016号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康益敖,总经理。被告:逄作正。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逄作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代理审判员  綦 辉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