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继志妨害公务罪2016刑初7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7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范秋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冠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范秋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因生意纠纷,去到朱某乙居住的位于增城区朱村街横塱村三和田路7号的家中大院滋事并砸窗砸门。后朱某乙家属及邻居报警,接报的公安民警到场处警劝阻被告人赵某离开无果。后公安民警撬开铁门冲入院子控制被告人赵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推拉,并持砖头殴打袭击执法民警的肩膀、手臂、手部进行阻挠,造成执法民警谢某乙、蓝某受伤。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伤情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与朱某乙因生意上的纠纷,去到增城区朱村街横塱村三和田路7号朱某乙家中大院砸门和窗户玻璃,朱某乙家属及邻居报警后,民警到场处警劝阻被告人赵某离开无果,后被告人赵某持石块阻挠民警撬开铁门进入院子,并造成执法民警谢某乙、蓝某体表多处擦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朱某乙家属报警。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5月3日晚上被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身份信息。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区朱村街横塱村三和田路7号,现场北侧见有两扇窗户,上面均见有被破坏痕迹,玻璃呈破裂状,在北侧窗户玻璃上见有疑似血迹,北侧地上见有玻璃碎。在现场西侧见有一山窗户和一扇红色铁门,窗户玻璃上见有被破坏痕迹,玻璃呈破裂状,在西侧窗户上见有疑似血迹。现场西侧红色铁门见有被破坏痕迹。民警在现场北侧窗户玻璃、西侧窗户墙上分别提取擦拭子1份。5、穗增公(司)鉴(伤)字[2016]387号、3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乙、蓝某体表有多处擦伤,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造成,不构成轻微伤。6、穗增公(司)鉴(DNA)字[2016]11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北侧窗户玻璃上的血迹、西侧窗户墙上的血迹来自被告人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7、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增价鉴(赃)[2016]638号关于铁窗玻璃更换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铁窗玻璃更换及铁门修复共需人民币959元。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9、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2016年5月3日晚,我接到110指令去增城区朱村街横塱村三和田路7号处理警情,去到时看见一名男子爬上村民院子围墙,后又走到铁门处,手里拿着砖头,身上传出酒味。我慢慢对其劝导,但当时该男子情绪十分不稳定,时不时拿砖头砸屋子的门窗。在我劝说过程中,该男子拿砖头往铁门外扔,因铁条间隔比较小才没有成功扔出。后来因情况复杂我就叫同事蓝某和一名辅警过来支援。我们试图抓住该男子的手,他用砖头砸到我右手手腕处,蓝某被砸到左手腕,我们趁机推开铁门,该男子就用砖头砸到蓝某右肩膀,我们迅速冲进去将其制服。10、被害人蓝某的陈述:2016年5月3日晚,我接到呼叫去现场警力支援,去到时看见一男子情绪激动,右手持一块较大石头不断挥动,我和同事谢某乙试图劝阻,但他不听劝解仍用石头砸向房屋的铁闸门,期间我想控制该男子持石头的右手,但被他用石头砸到我左手臂,后来我们利用警棍将铁闸门打开,在控制该男子过程中,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其不断反抗,并扯烂了我的警服、利用手中的石头砸我左肩和谢某乙右肩,接着我们将其制服带回派出所。1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2016年5月3日21时许,我听到赵某在我家门外大喊我的名字叫我出去谈,我因害怕就没有出去,然后听见家中拍打和砸门窗的声音,我老公刘某丙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约半个多小时才将赵某带离现场。事后我发现他砸坏了我家三个窗户玻璃及一扇铁门。1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案发当晚22时许,我听到家门外有一男子呼叫我妻子朱某乙的名字,并看到该男子捡起砖头和石块砸我家的铁门和窗户,把三个窗户玻璃都砸碎了,我就打电话报警,后该男子爬进我家院子里面用砖头不断敲门和呼喊,并与赶到现场的警察对峙,不听民警劝告仍用砖头砸窗门,在警察想开锁进入大院时他还拿砖头砸警察,后被警察制服。13、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16年5月3日晚21时许,一名男子用石头砸我儿子刘某丙房屋的门窗,警察来到后该男子情绪激动,双手持砖头不让民警进去,民警抓捕那名男子时,其反抗并用砖头扔警察。14、证人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案发当晚,我看到几名警察在刘某丙家门口铁门外,劝说一男子不要闹事,但该男子不听劝阻,继续在院里砸打门窗,并用砖头砸打警察,其中一名警察肩膀和手部被该男子用砖头砸伤。1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6年5月3日晚上,我喝了三两白酒和两瓶啤酒,因生意上的纠纷,我就借着酒劲去朱某乙家中找她。我在她家外面用力拍打窗户,致使两个窗户玻璃都被打烂,接着我翻过门进入院子,并捡起地上石头砸烂了另外两个窗户和门。警察到场后让我出去,但是我不听,继续要求见朱某乙本人,我为了不让警察进入就用砖头砸警察的铁棍,民警经半小时劝说后撬门进入院内,我拿砖头阻挠,一个警察过来控制我,我用手从正面拉住他的警服,好像是拉破了,期间我用石头在警察面前晃动,好像有碰到警察,后来一群警察过来将我制服。经其辨认,指认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石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更多数据: